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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天津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和《万圣夜人偶事件簿1实施细则》_天津

网络整理 2018-07-18 最新信息

  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传统文化、引领文明风尚、培育全民道德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市文明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管理和促进暂行办法》《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以及中央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分为总则、发布内容和准则、奖惩制度三部分,在体现公益广告“公益性”的同时,将公益广告宣传的多部门联动、设计制作发布流程、全程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

  《办法》明确了公益广告的领导机制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主体和义务,提出市文明委相关成员单位在天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协调下,依法对公益广告进行管理。同时规定,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主体是各媒体媒介和依法取得户外及其他各类媒介设施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为促进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办法》提出:市文明委对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并于当年底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其中,市级报刊、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公益广告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进行检查。同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期刊类、互联网类、手机类、户外媒介,以及其他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分别由相关单位按照管理职责进行检查。同时,要将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测评。

  为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我市还制定了《天津市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责任单位。《细则》提出,要建立天津市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有关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主题,协调解决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问题。明确了我市主要媒体和户外及其他各类媒介刊播公益广告的标准,加强了对户外及其他各类媒介刊播公益广告的管理。天津滨海国际机场、铁路天津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等主要交通枢纽,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益广告。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其他区政府所在地的路名牌、公交站候车亭、公交车体、灯杆道旗等设施,以及轨道交通、电子显示屏、建筑围挡、居民社区等均应发布公益广告,日常发布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在过街天桥发布公益广告,中心城区内不少于50%,其他区域不少于30%;各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主题公园、街区。

  《细则》还严格公益广告发布审批程序,各媒体包括区级媒体刊播的公益广告,尤其是自行制作的公益广告要严格自行审核把关,户外及其他各类媒介刊播的公益广告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负责。同时加强对公益广告的日常管理及公益广告刊播规范,天津文明网开设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红黑榜”,公益广告工作优秀的进入“红榜”,未按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进入“黑榜”。

  《办法》《细则》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Tags:细则   公益广告   媒介   天津市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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